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1月24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24日

单选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不当得利是指美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