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模拟题

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2月16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2月16日

单项选择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
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点击进入更多试题测试:考试大司法在线考试系统

欢迎进入:2009年司法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大司法论坛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