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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4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4日

多项选择题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动产质权也存在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题,甲将借乙的自行车质押给丙来借钱,丙不知甲没有所有权,这情形符合质权善意取得。可以排除B硕。丙变卖质物实现债权,造成乙的损失,由无权出质人甲赔偿。可以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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