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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5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5日

多项选择题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合同具有相对性,A不正确;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原则上以登记为准,因此丙取得该房,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乙无权要求实际履行但甲乙合同有效,B错误;乙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违约金过高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CD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房地产开发商,则乙可以主张甲双倍返还购房款。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另外,该解释第10条还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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