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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18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18日

单项选择题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并未拍卖,而是将该“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博物馆戊并己交付,则“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属于何人?(  )
A.王某
B.李某
C.张某
D.戊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变动。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地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93题AB项正确。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出售王某的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倘张某基于善意,可取得该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本题中,张某知情,故不为善意,不能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加工物原则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由材料所有人给予加工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物价值显然大于材料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并由其给予材料所有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人因承揽合同完成的,即使加工物价值较材料很大,加工人不得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某虽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由于张某将该巨型玉石加工后,价值显然增大,故可基于加工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既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则无论是否经拍卖程序,第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基于买卖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将“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戊,为有权处分,由戊取得该“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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