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刘某租住陈某之房,租期至1998年8月,陈某欠刘某10万元债务,应于1998年7月归还,至1998年8月,陈某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刘某不可以:(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以应付租金抵债
D.将价值10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陈某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刘某10万元债务,但10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因此刘某不能留置该房屋(而且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没有),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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