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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29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9日

单项选择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民法基本原理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之规定,潘家出钱购买的建筑原料附合于王家的房屋,成为其房屋的组成部分,王家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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