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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5月13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5月13日

单项选择题

甲向盗窃集团购买偷窃所得到的油漆,喷于其车上。试问甲取得油漆的所有权基于哪种事由?(  )
A.善意取得
B.附合
C.加工
D.混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添附是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类。附合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附合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会,动产与不动产的附会。混合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合并,不能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财产。    本题中,甲向盗窃集团购买偷窃所得的油漆,本不能取得所有权,但甲将其喷于车上,属于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原则上由各动产的所有权人按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如果能够区分主物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的,由主物所有人或者动产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非属主物或者价值较小的动产的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有权取得偿金。故本题中,B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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