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出差常住被告阿布阿买提工作的招待所,因而关系密切。1998年4月29 ,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千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6500千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200千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1999年8月8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5200千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人还款。如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据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而且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人民法院应该
A、以借据的复印件为定案依据,判决被告还款
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来源:考试大
C、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D、继续调查取证,直至查明真相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证据效力。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据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则作为派生证据的“借据的复印件”孤证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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