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正确答案】 D来源:考试大
【答案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题中,因为法院只是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已经适用了普通程序,所以当事人仍然可以协商选择简易程序,但是要由法院审查同意,本题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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