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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8月29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29日
单项选择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考试大论坛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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