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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9月1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1日
单项选择题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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