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增加公司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诉意见》第24条)【注意民事诉讼法修改动向】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合同未履行时:需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合同履行时:需注意履行地是否发生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007/三/80)
1、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29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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