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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债权申报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16日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关系处理: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3、受托人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4、付款人或承兑人申报: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真题演练】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2011-73)
  A.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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