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延-3-58,多)
A 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 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 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 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本题应该属于2008年延期区试卷中最具有挑战性的少有的试题之一,涉及诸多法律规定与法理背景,值得深入探讨。
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要件之一是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买受,据此,本题的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只是一个无权占有人,且是一个恶意的无权占有人。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仍属于负担行为而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法律并不要求租赁物一定为出租人所有。此外,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得出此结论。依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并不排斥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既然如此,也应该不排斥恶意占有人将占有物租赁、借用给他人使用,只是强调恶意占有人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已。综上,丙将本属于甲所有的机器,出租给不知情的丁使用,不构成恶意串通,租赁合同自成立生效,效力及于丙丁二人。A项正确。
丙丁之间有效的租赁合同,无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还是债权不得对抗物权的基本原理,都不对所有权人甲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上请求权请求丁公司返还财产,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至于不知情的承租人丁的损失,应该找丙理论,因为二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丙隐瞒了自己不是所有人的事实。所以丁公司返还甲10台机器后所受到的损失应该由丙承担。故B项正确,C、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B。
更多:民法加分题 刑法习题 行政法试题 国际私法习题 经济法习题 国际法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