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2003-3-47,多)
A 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 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 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 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本题的考查点为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赔偿。某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是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而不是他人人身权。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而不存在D项所说的恢复名誉责任。同时,房屋院墙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所谓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B项精神损害也是不予支持的。广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动产做广告的行为也属于使用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支付费用。本题答案为A、C。
需注意,本例中金某受到耻笑,与广告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概因此地民俗鄙薄,乡民们没怎么见过世面,以为卫生巾乃妇女用品,“隐私性强”、“羞耻念强”,以此故转而耻笑金某。可见民风鄙薄如此,与广告公司之行为盖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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