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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遗赠取得物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5月19日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问题。
  (2008-3-94~96,任)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 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需要特别指出,非依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因此,A项正确、B错误。
  该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项正确。
  该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对继承房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依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包括出租房屋。因此,D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附:关于B项的一个质疑:《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公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该原则也有例外,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者,权利人无须通过登记或交付来向外彰显此种物权变动,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继承是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无须公示也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问题在于,这一没有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命题者的角度来看,继承这一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无须公示也能产生与公示相同的法律效果,即发生物权变动和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项正确而B项错误。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公示的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经过公示的能对抗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中,经过登记这一公示方式方能发生所有权移转和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对于继承这类非依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效果。如果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会对善意第三人产生不利之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交易安全。另外,“未经公示而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命题也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矛盾。假设,本题中的甲虽然依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并进行登记的,则该善意第三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按照本题B项“未经公示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甲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样一来,就否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在此意义上B项是正确的。所以本题关于B项至少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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