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2002-3-2,单)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根据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言外之意。在其他情形下该类合同就是无效的。是故,长期以来,我们一直依据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理解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但是依据2012《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的合同变成了有效的合同。
答案为B(本题当年的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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