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中,重要且可考性很强的有,商法: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方面的特征;股份转让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经济法方面:商业银行的清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及其设立;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劳动合同的变更。
我们不建议考生猜题、押题,特别是针对商法、经济法复习而言。但由于司法考试的 特点,我们却可以从历年的考试信息中把握相对稳定的出题脉络,在纷繁芜杂的考核信息中拣选出一些重要但是历年没有进行考核或者虽然考过但是重复考核可能性很大的要点,供大家参考和深入复习。
一、公司组织中职工代表的设置。(《公司法》第45、52、67、68、124条)
法定职工代表出现的位置在以下两处:(一)所有《公司法》上规定的公司的监事会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作为其成员;(二)国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包括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二、公司的减资制度(《公司法》第186条)
首先应当熟悉减资的程序。此外还有两点应予注意:1)公司的减资程序和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基本一致;2)减资制度同公司合并分立程序的区别: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强制性偿债义务,即没有若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财产担保就不能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三、合伙企业法中需要一致同意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31条)
除第31条规定外,其他的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也需加以重视,包括该法第3、11、14、33、34、51、53等条。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17、28、37、54、59条)
应重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告知义务违反:第17条,第37条,第54条;骗保:第28条;未缴保费:第59条等等。
五、票据法中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
注意对确定的金额、签章等的理解。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应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第23-32条)
该考点极为重要,主要是对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七、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制度(《证券法》第51、55、56、57条)
债券发行条件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设有限制:须为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另需注意债券交易的暂停的情形,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决定机关。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后,除公司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外,该股票和公司债券可继续在依法设立的非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八、个人所得税的征、免和减征(《个人所得税法》第4、5条)
重点看免税:1)国家采取鼓励措施的收入:补贴、津贴、转业费、复员费、离退休工资和外交豁免;2)特殊困难人群的照顾和优惠:保险赔偿金、福利、抚恤、救济;3)奖金:范围狭窄——仅限于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部以上单位、外国政府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仅限于教、科、文、卫、体育、环保这一系列的奖金;4)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债券利息免税仅此两项。
九、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50、51、55条)
该考点包括转让、抵押和租赁。要点在于把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的实质,以及进行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法律处理。
十、审计机关和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程序(《审计法》第8、9、37、38、39、40条)
应注意审计机关的设立与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审计对象必须是政府财政开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需要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审计程序包括组成审计组;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调查;审计方式的确定等等。
本部分内容知识点多,学习的内容量大:一、涉及法律法规最多,近四十部法律,3000余法条;二、考核紧依法条,注重对法条本身的识记性考核。而以上对于考点的点评,难免挂一落万,考生们还是应当扎扎实实地进行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