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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商经难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日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可判定行为主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违反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二)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三)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商品(产品)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是消费者法专题的重中之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至43条对商品或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相同。两部法律对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区分了两种情形,即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不同的情形,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合同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1、概念。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瑕疵的情形: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在没有除外说明的情况下,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
3、责任形式: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
4、责任主体:
(1)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
(2)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如果该责任依法应由生产者或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承担时,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缺陷责任
1、概念。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的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销售者的责任
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即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即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责任。
6、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的重大区别。其含义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四、有关产品质量案件的诉讼时效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产品瑕疵诉讼的诉讼时效是1年。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在做案例题时,考生一定要辨别清楚究竟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如果是合同责任,则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如果是侵权责任,便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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