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考试指导:商事法之破产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宣告后,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的权利由清算组织监管,企业再也不能进行任何的处分。破产宣告的法定实质要件是:1、依照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2、依照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组是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机构。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在依法定顺序分配财产以前,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破产企业所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3、破产债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破产债权

构成破产债权的,需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2、须为财产上请求权;

3、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五)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权的概念: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2)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受让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不得用于抵销;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提出抵销。

3、财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经清算组承认,即发生抵销的效果。

(六)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转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