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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3日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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