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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全面复习版1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3日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三)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实际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一)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三)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四)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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