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损害赔偿四、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特点: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
(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的。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三)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
第七节定金责任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二、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一)定金与违约金在一般或许多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且两者的数额上的总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用。
(二)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三)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