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第六,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