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56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驰名商标有关内容的部门规章。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原则及认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从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及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驰名商标注册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