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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中应重视解决合格人员的资格准入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9日

二是法官、检察官职务终身制,出口不畅成了准入的瓶颈。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司法机构人事制度存在地方和部门割据,加之我国职业化制度起步比较晚,致使司法部门历史包袱沉重。一方面两院系统现有法官、检察官专项编制缺口较小,1999年机构改革后,干部队伍年轻化,十年之内基本不存在自然减员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职务终身制,系统内缺乏必要交流和新陈代谢机制,一些素质低的人固守田园,不易淘汰出局,不能有效地解决出口问题,就成了准入难的瓶颈。这是首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难以进入法检部门,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自身素质和法律服务市场缺乏公平竞争的氛围,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择业选择。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职业人员的增多,法律职业人员层次和构成也十分复杂,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利益驱使,一些部门和专业素质低的法律工作者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给委托方回扣、劳务费等种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占领市场份额,谋取个人私利。法律服务市场这种非公平竞争的环境,加之我国目前律师权利保障制度不够健全,致使一些已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望而生畏,他们不能顺利或不敢轻意放弃现有的工作而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此外,绝大多数合格人员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致使用人部门存在种种疑虑,这也是他们择业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解决择业难的有效途径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选拔制度,是通过考试的方式选择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精英化进程。而资格授予和合格人员录用则是这个制度的两个最关键性环节;资格与录用相互脱节,导致考用两层皮,备而不用,将会失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根据这次调查情况,笔者认为有三点基本思路或途径可供选择:

一是搞好协调,尽快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有机地衔接起来。从本质上说,法检部门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只是比照国家公务员序列录用所需人员。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用人标准较其他国家机关应更加严格,对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更高,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准,是优秀的法律人才,应视为进入法检部门的最佳人选。为了体现司法机关相对的独立性和对用人标准的特殊要求,解决大批法律人才准入难的问题,使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应从改变现行司法机关人事管理体制入手,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独立性和协调性的关系,建议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与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进行沟通与协调,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尽快地有机地衔接起来。而解决这两种考试制度有机衔接的最佳途径有三:一是对报考法检两院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应加以限制,可把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列为先决条件,同时在年龄上适当给予放宽;二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报考法检两院,可不参加国家公务员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考核阶段;三是在国家司法考试内容科目上由国家人事部设置一门国家公务员综合知识试卷,以避免重复考试现象的发生。

二是深化司法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陈代谢机制,畅通出口。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具有较高的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这一制度的实施,客观上增强了行业的自治性,冲击着行政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司法部门人事管理方面,不仅解决了以往简单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人选的进入问题,而且还为直接遴选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了广泛的选择空间。这对解决司法部门人员的入口问题,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和精英化的进程,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目前,由于法官、检察官职务终身制,对素质低下人员缺少置换、流动和淘汰机制,出口不畅,严重地制约和阻碍优秀法律人才的准入。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应解放思想,树立新的人才理念,从深化司法部门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新陈代谢机制,以此畅通出口,输入新生力量,解决历史的包袱,促进队伍的良性循环。

三是应建立科学的任职前培训制度,使合格人员尽快完成从知者到会者的角色转换。职前培训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宗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意义非同小可。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遴选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人员,而通过考试并不等于从事法律职业。准入资格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是两码事。由于受现代教育水平和测试应试人员的内容与科目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还达不到用人部门的要求,需要使他们尽快地完成知识到能力的转化,以满足用人部门的要求。经验告诉我们,这个问题只能通过任职前培训这一中间环节来得到解决,这是知识转化为能力、完成角色转换的唯一有效的途径。从国外情况看,几乎所有实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国家均把统一任职前的培训制度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和补充;从各用人部门的实际情况看,过去对通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考试的“两官一师”人员上岗前都进行职前培训,实行培训是必然的。因此,建立和实施科学规范的职前培训制度,促使合格人员尽快地完成从知者到会者的角色转换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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