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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孟雁北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1日
概述
在这部分中主要讲七个法律,其中海商法部分(第八个法律)将放在国际经济法部分中讲解。在讲解之前,需注意一点:商法既有主体方面又有交易规则方面的法律,建议大家将商法七个法律分为两部分来学习,这样更有利于通过一个线条来理解。
第一部分是以公司法为中心的企业法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公司法,我们从历年考试试题中可以看到公司法所占分值是最大的,且公司法是商法第一部分内容的一个核心点。第一部分企业法体系是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组成的。首先要掌握好公司法部分,之后从区别点来掌握后面几个章节。在学习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时,一定要找出它们与公司法的区别点,我们可以从企业法与非企业法这一角度来展开研究,并以这一点为基础来进行复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由三个法律组成的,复习这部分时同样要抓住它们与公司法的区别点,这一区别点的基点则放在内资与外资的区别上,之所以到目前为止外商投资法仍然在实务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是因为外商投资法会有一些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外商投资法中实行的是一种有限制的授权资本制,而公司法中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
对于企业破产法,很多人将它放在程序法中复习,这是因为这一法律中有很多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我们将它放在商法中掌握,是因为所谓的企业破产是说当一个法人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命运,这一命运会如何展开,它最终导致的是法人资格的消失。所以它和主体也是有着密切联系的,而且从历年考试来看,企业破产法所占分值并不高,将其从法人宗旨的角度来理解就可以了,另外还应注意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比较有难度的两个法律,即票据法、保险法。其有难度是因为它们中会有一些与我们平时所熟悉的交易规则不同的规则的规定。这两个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们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因此我们将它们特有的规则性的内容提出来,在复习这两个法律时就会容易很多。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法是司法考试商法部分中最重要的法律,被称为“龙头法”,它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法或主体法的基点法之外,在历年考试的商法部分中都是倍受青睐的法律,在2004年司法考试中其所占分值将近30分。
具体讲解公司法之前有以下几点要注意:1.在司法考试中,公司法知识点的重复性考试已经再所难免,因为它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到2005年考试,从某个角度来讲它仍然会考那些重要的知识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可能很多已经被考到了,所以复习历年真题很重要,且一定要将真题后面隐藏的知识点找出来,注意重复性知识点的复习。
2.注意重要的数字和比例的规定。如募集设立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要认购百分之三十五股份等关于比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金的数字性的规定。另外,要注意公司法在2004年修订中删去了第131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31条第二款是关于议价发行须经证监部门批准的规定,这一规定被删去,则相对来说,市场主体拥有更多的权利,监管相对放松,对此应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一起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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