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是独立的法人,但其具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即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这一属性体现在两个法律规定中: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的限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资合性公司不允许抽回出资,但允许转让;公司法不禁止转让,但对转让出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强调人数,体现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是纯粹的资合性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如果有的股东出资不足,则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有连带补足责任,这一规定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略)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非常灵活。其董事会、监事会不一定是必设机构,有一个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就可以了。
2、职权的划分。公司最终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掌握,公司重大事项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一些业务的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掌握。(这一职权的划分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如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属于董事会,但表决通过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3、公司讨论重大事项时,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知其区别在于: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基数是所有股份,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
4、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第57条对任职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重要考点)
注意关于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等规定,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投资者和董事会来承担。注意分清哪些职权可以由董事会承担,哪些职权不可以由董事会承担。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资合公司,是资本的集合,完全抛弃了人合属性。
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注意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定主体即发起人,掌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主要了解有关核准、审批的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注意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并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加以区分。
董事的责任制度。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已经证明其在表决会议上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重点了解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发行新股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标准意义上的资合公司,其在股份转让方面基本是自由转让,但也有例外规定,主要针对特定的投资主体如发起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所持有的国有股份进行限制性规定,注意掌握这些限制性规定。
5、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即股票上市的暂停和中止。
注意证券法中关于股票上市后、中止前所有的股票交易行为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注意:复习公司法部分时,在掌握基本知识点后一定要复习法条,尤其是重点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