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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修订公司法从五个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我们也规定了揭破公司面纱的原则,只要是控股的股东或者将来有独股的股东了,在人员财务方面是混同的,这个公司的债务又要你来承担,这是公司欠的钱,债权人钱还不了,你要付连带责任,还有财务混同,资金都是一回事,人财物都不分,帐务都混同,业务的混同,定位,价值确定等等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的,所以这些原则也要确定。我们要规定了小股东代替大公司诉讼权,如果公司被大股东公司控制,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公司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可以来代替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小股东虽然出资少,你不能要求小股东的权益跟大股东是一样,这不现实,我出资少,你出资多,但由于小股东出资少,他没有参加管理,所以管理完全被控股股东控制,这样的话,小股东没有管理中的任何全县,就会出现侵犯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所以这个问题也涉及到管理制度的问题,公司的管理制度里面怎么样能够体现这个原则。

我想这一条对于我们来说,要看到注意什么呢?一般来说公司的管理业务都是被控股股东所来障碍,就要防止公司完全被控股股东所操纵,如果控股股东进行合法的交易,这不能干预,如果利用控制关系进行非法的交易,利用控制关系从子公司里面把财产利益无偿取得等等,像三九集团,把三子上市的十几亿全部圈来自己来用,怎么说他们是违法了,从你控股的公司里面获取的不正当的利益,这种问题要解决。

第四个,应该说《公司法》修改里面很重要的一项,要加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里面的监督机制。加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里面的监督机制,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从世界公司的长期的经验来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执行机构的人从事一些违法活动的很多,美国被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实践也比较好的,比如安然事件,这个公司的丑闻也表现了这个问题,所以美国也通过了法律来加强这方面的控制,从这点来说,我们要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第一个是忠实的义务,第二个勤勉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样的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付赔偿责任,现在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利用他的关联关系侵占公司的利益,也要承担责任。现在我们经常有这样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等等这些人员利用这个进行关联交易,跟自己有厉害的关系取得交易,商业利益本来是自己的,应该自己拿去了,像这样的商业机会等等写进去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这样一些东西来谋取私人的利益,自己个人的利益损害着公司的利益,把公司的商业机会自己拿来,把一些交易佣金拿来了,对跟自己有厉害关系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这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我想这是我们符合国际发展的潮流,要加强这方面的一些规定。

如何加强监督机制,这是这次公司法这次修改着重考虑的问题,我们知道美国没有监事会,但是美国的公司机构主要是两个一个加强独立董事,一个加强审计的作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面设很强大的审计委员会,日本《公司法》修改一方面吸收了美国的,一方面是他的传统的,他们的传统跟我们一样。日本有选择制度,采取是美国的模式,或者采取董事会,监事会平行的模式。日本有一些大的像东芝这样一些集团,我看现在有70多家,80家了,前半个月他们来一个日本监察人协会的主席跟我们交换了意见,他说大概七八十家都采取这种模式,我们公司法修改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为现在监事会都有自己的职工,都由自己的员工来参与,效果不佳,很难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在我们也不要采取选择的模式,大致说来有这么几条规则来加强,第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仍然加强外部监事会的作用,由国资委,现在仍然还行之有效,因为内部的职工不如外派的监事会,监事会级别比你董事长还要高,外接比内接还要有效,第二一般的公司里面也可以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学美国的独立董事作用,但是法律只对上市公司明确规定,必须有独立董事,只对上市公司规定。据我所知国有独资公司也准备要有独立董事,百分之百的国有独资公司,他的董事都是国资部门派下来的,如果没有一定的专家,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专家,往往他的成员结构,板块是死硬的,所以恐怕国有独资公司也可能会在里面设独立董事。其它的法律没有规定,你愿意有独立董事就有,不愿意有就不有。

第三加强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要设主席,明确的名称,法定的机构,定期的会议,三个月要召开,实行它经常的职能,监事会职能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它不仅是列席董事会,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它有提案权,它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和经理,赋予它这样一个权利,还赋予它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调查权,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找经理其它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这些管理层必须要如实向他报告说明,如果有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也有审计的权限,这是学美国的了,监事会可以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自己去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专项审计或者全面审计,他认为有必要的就可以。同样也赋予了他起诉权,如果高级管理人员侵犯的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法院起诉,一个董事长侵犯了管理人的权益,怎么会以自己的名义去起诉自己呢,监事会可以,所以赋予了监事会很大的权限,他可以召集,可以提案,可以罢免,可以调查,科技提审计,还可以提起诉讼,可能还要规定监事会的成员如何行使监督的权利,应该有一个不受追究,就看怎么来写,报上登了一个工会的主席进行了监督最后被炒鱿鱼了,最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在这个范围内如果被解雇,这应该有法律的保障。总之我们还是希望能够在公司法里面真正能够实行监督的机制。当然说这个之外,国资委监督那还是另外一个情况。

第四项的加强,我刚才讲的是国际普遍性的问题,对于我们企业的管理人来说,我讲的第四个部分最重要的对你们来说是什么呢?就是不要忘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要时刻在监督之下,没有不被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的权利是法定的,不是我章程自己规定的,我自己章程不能够规定,我不设监事会,我也不能章程自己规定,监事会不行使哪种权利,不行,公司法通过了以后,监事会的权限是绝对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够修改和改变或者减少它应该享有的权利。大家可以充分的意识到我们国家现在在加强审计的作用。我们的审计不久前公布的那些了,最近又公布了一批,工商银行里面一百亿的关于汇票的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等等,几乎我看国务院所有的部门都被点名了,这应该是很正常的现象。过去一看点了那么大的部的名字,好像很奇怪。你国家的税收,纳税的钱给你用了,那怎么行,世界各国一样的,议会通过预算,议会就有审计监督的权利,所以将来我们大到国家的部门,用纳税人的钱怎么花的,要审计,小到一个公司股东拿了钱怎么花的,股东拿了钱给高级管理人员用,你们用得对不对,让人家审计,必须要监督,必须要加强监督,这是第四个。

最后第五个,就是要完善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的制度,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们现在公司在合并、分立、重组等等这些方面,特别在公司终止了以后,侵权的制度还很混乱,往往公司没有侵权,已经没有法人资格了。债权人告到法院也上高无门,所以这次明确规定,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么重大的一些事情上,如果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小股东又表决不过大股东,大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了合并和分立的决议,没违法,可是小股东不干,不愿意。我本来公司好好的,我能够占百分之二三十股权还可以,你和一个大的公司合并,我股权稀释了,我只能变成百分之三四了,我不愿意了,不愿意的情况下,你可以有退股权,过去没有退股权,公司一旦入股,就永远入股了,应该退出去。这个东西是从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来的,郑白文重组那个事件,过去说重组了,小股东不干,小股东可以退股,但是郑白文退股一分钱没分出来,所以就没退股了,是资不抵债造成的。所以第一个在合并和分立的问题。第二个应该很重要的是当公司陷于瘫痪的时候怎么办?一个公司董事会召集不起来了,股东会也召集不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在我们国家已经出现了这些情况,国外也有这样的情况,在英美法里面,法官可以派接管人,英美法的规定里面,公司陷于瘫痪,董事会召集不起来了,债权人,其它的股东可以要求法院派人去接管,接管人再召开这个,召开那个。

有的人赞成说咱们也该实行这个制度,公司都没有主管部门了,以后瘫痪了,僵局了,现在有的公司陷于僵局,没人管,叫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没了,只能找法院,也有人不赞成。我们公司不行,找法院了,法院就管了,他找一个接管人管得乱七八糟怎么办,这不是侵犯了股东的利益。也有人主张,是按现在的写法,公司股东可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不起来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二个就是咱们公司陷于瘫痪,陷于僵局的时候,法院得必要介入,主要是怎么介入了。像英美法一样派出接管人,差一点的提出由法院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会。第三个我们要看到在公司的终止解散里面,也有一些问题。按现在公司的终止解散,或者是法定的,由于你违法经营了,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吊销你法人执照,或者你年检不合格,注销了你的法人资格。要不就是约定的,董事会做了决定,股东会做了决定,咱们解散,中外合资中外双方都自愿解散,都可以。如果在一个公司里面,大股东不愿意解散,小股东没办法,他也不想接管理权,他看这个公司越来越亏损,那我怎么办呢?我要是解散终止,大股东不同意,可是我又看到公司经营越来越糟糕,他说现在解散,我还能拿回来一点,如果再过两年公司一亏损,我一点拿不回来了,我血本无归了。我小股东能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终止这个公司,清算,然后我把我的出资拿回来,现在规定了在特殊的情况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实行退股的权益,所谓退股不是退股,就是终止解散。

最后还有一个清算的问题,现在有很多的公司没有经过清算,法人资格就没了,债权人再告到法院,上告无门。告到法院,法院上法人资格都没了,工商已经把他的法人资格消灭了,法人资格消灭了就是死人,你告死人告不了,只能告活人。现在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哪怕他由于违法活动,或者别的什么活动被工商管理部门把私人资格都给注销了,但是只要在清算没有完毕,在清算期间,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视为法人资格存续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法人资格没了,但是没清算完毕还认为他法人资格还存续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你完全可以告到法院,告那个公司。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法院就要受理。如果他被注销了,被被吊销了,公司实际上没有了,管理人员也没有了,公司的地方都没有了,财产也都没了,只要他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拿走了,你还可以再告股东。公司什么都没有了,财产也被股东拿走了,你应该追究股东。不能够因为公司随随便便没有了,就逃避债务,这不行。最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破产,大家知道《破产法》,新的《破产法》马上要通过,六月份提交一次,十月份提交一次,两组通过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的法律三组就可以通过了,12月份就可以再开一次会,就可以通过破产法,也许到明年上半年。破产法里面规定了各种形态的公司都是按照这样来破产,所以按照这样一个来破产的话,我看我们就按照破产法的制度来进行破产的清算,所以破产法也适用《公司法》,我就讲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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