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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和章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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