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本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为防止造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抽回股本?
A.发起人未交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答案]B、C、D。
[例2]李某作为投资者花1.5万元购买了某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2000股,但该公司股票尚未上市。现李某欲退还已购股份。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李某可以要求发起人退股?
A.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B.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C.公司董事会同意
D.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