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为《民法》中“法人”一章的具体落实制度,关于法人制度的考察也是体现在公司法的考察中的,一般不再就法人制度独立命题。
2004年司法考试中,仅公司一个部门法就占据30分(客观题18分、主观题12分);2005年24分(客观题9分、主观题15分)超过了商法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值总和,其重要性由此可见。由于2005年11月,新公司法的出台,许多制度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作为2006年司法考试的重点是肯定的,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公司法》与其他商事法律联系密切,因此在复习时既要把握好公司法本身的知识点,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商事法律进行比较、联系。本法的法条可靠性很强,重点不是很突出,除了法律责任尚未考过外,其他部分都有出题点,所以复习时不可心存侥幸。尤其,本法中的许多数字也为司法考试的出题者所热衷,因此需要在复习时精确记忆,切不可混淆。
LG400讲师讲堂:新《公司法》总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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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2)公司权利和行为能力 | (3)公司的分类 |
(4)子公司分公司区别 | (5)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6)公司的章程 |
(7)公司债券 | (8)公司财务与会计 | (9)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
(8)公司结算清算 |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12)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
(13)股东诉讼制度 | (1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15)关联股东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