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实践中,只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就可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1)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是虚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2)消费者因为受到误导而接受了该商品或服务。
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偿,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的金额是商品或服务费用的1倍。
二、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可判定行为主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一)违反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二)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三)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商品(产品)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是消费者法专题的重中之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至43条对商品或产品造成损害的责任的规定相同。两部法律对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区分了两种情形,即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不同的情形,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前者属于合同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1、概念。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不符合约定标准,但是不具有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瑕疵的情形:
(1)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