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411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412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413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提示】委托合同中双方有任意解除权。委托终止的例外情形:约定、委托事务性质不宜终止。委托终止不利委托人利益时,因委托人原因的,如果有人承继则委托不终止;因受托人原因的,委托终止,但受托人继承人等负有“及时通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二十二、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的独立性
第414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21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17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提示】注意: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他人财产。
2、费用和报酬
第415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22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价格指示规则
第418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419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提示】行纪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
二十三、居间合同
1、居间的性质
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提示】报酬即“中介费”。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准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2、报酬、费用规则
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提示】报酬规则:约定-61条-合理确定-居间成功合同双方均担、不成功无报酬请求权;居间人故意行为导致报酬丧失。费用规则:居间成功居间人自负;不成功委托人负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