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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3日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析:注意公司章程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此点考过。与旧法相比删除经理而换成了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了原有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析:一般情况下,公司经营范围可以自主选择,但须经过登记,属应当登记的范畴。同理,变更经营范围时也一样需要登记方能让第三人知晓。特别注意某些特种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经营。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析:新增条文,与旧法相比法定代表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也同样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原法中只有董事长可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析:本条新增一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分公司登记地)。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一个是具有法人资格,一个没有法人资格。另外,应当与担保法中相关条文联系记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析:本条取消了关于转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对公司转投资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了只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注意但书和转投资限制对象: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事责任的出资人。 
题4: 
选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下列人员中的哪些人担任: 
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会主席 
《新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故选:ABC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析:新增条文,理论性较强,司考中应为热门考点。注意转投资或提供担保是由哪三方决议(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且公司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该限制。如果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做出该决议。注意第二款的表决回避原则以及表决通过人数限制(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本条体现了更为严格的担保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析:注意本条第一款新增内容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对职工权益更大限度的保护原则。第二款注意加强的是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析:本条明确肯定了工会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注意工会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能是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一款),另一个职能是参与公司改制、经营、制定规章制度(第三款)。第二款说明了公司实行民主管理,注意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职代会或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析:本条明确公司应当为党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我也不太明白为什么非要在公司里设个党组织,难不成微软公司要在中国设个分公司也得要有个党支部?呵呵,开个玩笑。)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析:禁止股东权力滥用原则,注意第三款中只有在滥用权力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题5: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哪些机构决议通过: 
A、股东会或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经理 

题6: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下列哪些机关决议: 
A、董事会B、监事会C、经理D、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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