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析:注意不同公司组成清算组的人员各有不同,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以上清算组均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应债权人之申请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析:注意识记该七项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析:注意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和公告的时间。且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析:清算组有清理公司财产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有制定清算方案的义务,注意识记可以进行确认的机关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第二款为常考法条,注意清偿的先后顺序以及两类公司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股份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公司并不当然的被注销,而是依然存续,只是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泛指一般的商业活动),但清算组维持公司日常运营所必需的支付应属例外。公司的财产没有进行相应的清偿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以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析:与旧法196条相比,新法更改了旧法中只有解散清算的情况下方可申请破产的规定。按新法规定,任何情况下的清算只要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且经人民法院载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后续处理,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组成破产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析:与旧法197条相比,新法明确了对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析: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承担责任,注意第三款中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轻过失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