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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4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本章在实务中较为常用,但对于司考而言可考性不是很强,所以大家对此部分可以略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析:注意对于采用欺骗性手段而取得公司登记而进行的相应处罚各有不同,其中对提交虚假材料或用其它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罚要相应的重一些。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析:注意对发起人和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数额。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析: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同上条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对公司账外设账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责令改正.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公司对主管部门做出虚假汇报时的处罚,此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对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同样也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相比于旧法,新法不再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做出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公司在合并、分立时公司主体变更,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相对人的变更,对债权实现、债务承担十分重要。根据资本不变原则,注册资本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因为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程度。同样,在公司清算时,若进行财产的隐匿,了会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注意本条处罚主体为公司登记机关。同时应联系刑法中相应的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析: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能力范围缩小到为完成公司未了事务进行必要经营的范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否则,新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得不到保证。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析:公司清算属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管辖事项。因此,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若违反相关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同时,本条第二款对清算组成员的一些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头规定,应联系刑法条文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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