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商标纠纷暨市场竞争中最普遍的现象,鳄鱼商标大战是若干年来的经典“近似”战例。该争议的解决将确立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单条鳄鱼图形与法国鳄鱼的商标已被有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相同的情况下,即使再加一个文字背景,是否改变其近似的性质?后申请商标在与注册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情况下不断使用,其“共存”是侵权性共存还是合法的共存?“共存”是否可以产生“后发显著性”?
法国拉科斯特最早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头朝右)。该图样设计于1927年。
新加坡鳄鱼在中国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头朝左),在服装、皮革等类商品上至今未能获得商标局注册。
商评委与法国鳄鱼争议焦点
在图形商标上加文字能否改变商标间的近似 |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与近似的依据 |
如何认识商标的共存 | |
商评委 |
由于新加坡鳄鱼商标中CARTELO文字为无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因此在商标中占主导地位,是商标的要部。新加坡鳄鱼商标的图形部分,由绿、蓝、红三色和鳄鱼图形背景构成,在商标整体中居次要地位。 |
法国鳄鱼商标与新加坡鳄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也不致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
商评委在裁定时认为两鳄鱼商标“共存”多年,未构成近似。 |
法国鳄鱼 |
正是由于CARTELO是一个无含义的外文臆造词汇,对于不熟悉外文的中国公众而言,在面对由CARTELO文字和鳄鱼图形的组合符号时,鳄鱼的称谓显然更便于中国公众记忆和呼叫。绿、蓝、红三色及CARTELO文字是鳄鱼图形的背景,仅是起到衬托和突出鳄鱼图形的作用。按照常人的认知规律,显然不会将本来就不熟悉、又被置于背景地位、且无任何含义的外文臆造词汇“CARTELO”作为该组合商标的认读要部。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法国“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局、各地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均曾多次在相关法律文书中认定原告的鳄鱼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给予法律保护。 |
新加坡鳄鱼能否注册应以申请发生的1994年为基准,当时本案系争商标是一个新设计出来的商标,根本谈不上共存;并且,新加坡鳄鱼在法国鳄鱼1995年给其发出警告函后的“共存”也只能是一种侵权状态下的“共存”,商评委对共存的时间性、合法性不加区分,仅将新加坡鳄鱼的使用时间作为影响判断商标近似的因素本身就有失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