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安徽高炉酒厂与安徽省涡阳县彩虹彩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通过对“高炉”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广告宣传程度等因素的评估,依法认定“高炉”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彩虹公司印制的“高炉”牌高炉矿泉商标标识构成对原告“高炉”商标的商标侵权,彩虹公司销毁印制的全部“高炉”牌高炉矿泉商标标识,并赔偿原告高炉酒厂损失1万元。
2005年8月中旬,高炉酒厂发现涡阳县彩虹彩印有限公司为高炉老酒厂印制“高炉”牌“高炉矿泉水”商标标识。高炉酒厂认为,彩虹彩印公司侵犯了“高炉”注册商标专用权,于9月1日向亳州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高炉酒厂始建于1949年,最初生产的白酒以其生产地高炉取名为“高炉大曲”、“高炉白干”,在以后的连续生产中,白酒名称前多贯以“高炉”二字,突出了高炉系列白酒产于高炉地方的特色。1997年10月,“高炉”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经二次延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高炉”商标于1998年、2003年两次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高炉酒厂在2002、2003、2004年在全国白酒行业中的产量分别居20、41、42位,高炉系列酒还多次获得国家级白酒类大奖。自1984年以来,高炉酒厂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路牌、车身、参展等多种方式对以“高炉”为商标的白酒进行宣传,通过参加评酒会、博览会、订货会以增加“高炉”商标的知名度。仅2004年,高炉酒厂投入广告费1712万元,宣传范围遍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产品也在广告宣传地域范围内大量销售,形成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法院认定“高炉”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对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的复制和摹仿商标,享有禁止使用的权利。而彩虹公司印制的高炉矿泉水的“高炉”商标与原告的“高炉”商标完全相同,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