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 |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 |
制造年份: |
制造厂家: |
船舶种类 |
船舶用途 |
总吨位 /马力/客位: |
载重吨: |
船舶尺寸: (总长) |
船质结构: |
(型宽) | |
(型深) |
船籍港: |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航行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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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基本保费: |
免赔额: |
费 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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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人民币 ( ) | |
保险公司 (签章)年 月 日 |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