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9日

  一、公司的概念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名下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公司法》第3条的第2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三、例题分析

  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