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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公司的能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19日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重点):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的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能成为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向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

  (1)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的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来决议。

  (2)对于投资额法律不做限制,而是规定章程可以对此加以限制。

  (3)公司如果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决议。

  (4)对于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时候,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3.借贷的禁止。《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取得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

  新公司法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实行了“二元制”,《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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