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二>商法

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3日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例题分析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哪些主体只能发行记名股票?

  A.发起人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C.法人 D.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答案」AC

  2.新靓秀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1000万元,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新靓秀化妆品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答案」A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