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特征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在同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所作记载独立地发生效力,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效力。就我国《票据法》所指票据行为而言,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和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2、要件
(1)实质要件
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此点不同于《合同法》。
(2)形式要件
①书面。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②签章。在票据上签章之人须照票据所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譬如,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一旦签章承兑则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14条)。
注意:a、票据上之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b、法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票据时,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得其授权之人签章;c、票据上之签名,须为当事人本名、真名。
③票据记载事项。票据名称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时,票据无效)、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汇票、本票、支票共同的绝对记载事项。此外,汇票还必须记载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本票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3、票据行为代理。适用《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代理的规定。注意:票据行为代理也必须在票据上进行,代理人也须在票据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