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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票据法复习指导:付款

来源:233网校 2007年5月25日

  1、付款程序

  (1)提示付款

  ①持票人可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②提示付款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本票,出票之日起过2个月;支票,出票之日起10日。

  ③若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做出说明后,付款人或承兑人仍应付款,但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确认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后,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损失承担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履行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有效,即使错付亦可善意免责。下列情形,付款人须承担损失:

  (1)在到期日前付款;

  (2)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欠缺对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注意:《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认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亦属重大过失。银行责任被加重。);

  (3)未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禁止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进行审查;

  (4)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

  (5)收到止付通知后付款;

  (6)其他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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