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的权利能力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时止(《公司法》第189条)。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体现在三个方面: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2)法律与章程上的限制。
第一,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非法律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对于转投资与担保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该条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到底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②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③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投资及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制,有限制的不得超过限额。如果超过了限额,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应视情况而定。④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⑤公司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法律未加限制与禁止。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借贷的禁止。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20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30%的由股东会决议,净资产额3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超过100万元的由股东会决议,1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现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以下决定,并已开始实施。董事会的这些决定哪些违法?
A.以甲公司的名义投资2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普通合伙企业
B.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丙电脑有限公司投资150万元
C.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甲公司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50万元
D.以甲公司的名义为个体户张某的3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
——答案:AC。A的错误在于投资了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C的错误在于向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董事会不能决定,必须由股东会决定。BD均在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权限范围以内。
1—21新公司法在转投资、担保与借贷的限制上有什么变化?
——新公司法在转投资上有以下变化:(1)公司一般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议,具体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章程加以规定。(3)对外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限额法律不加限制,章程可以加以规定。股东相互之间能否投资,法律未加规定,也就意味着不加限制。
新公司法在担保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1)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加限制,即使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也可以为其提供担保。(2)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具体由谁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3)公司章程可以对担保总额、单项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制。(4)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5)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进行决议时,受担保人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借贷是较为宽松的,只是强调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目的上的限制。即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应在章程规定、并经依法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超越经营范围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宽松的解释,如果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范,通常不认为合同无效。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需要许可证的商品交易,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其机关实现的。公司的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六、公司的资本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物质条件,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础。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公司的资本分为注册资本、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等。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认购资本是出资人同意缴付的资本,实缴资本是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已经缴付的出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在我国不同的公司形态中,其含义不同。在一般的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1.资本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实现。在如何实现资本确定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体制:
第一,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应当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的一次性发行,而不是一次性缴纳股款。如果要求一次性发行并一次性缴纳股款,公司才能成立,就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允许分期缴纳的制度同样是法定资本制。我国的公司法一直采用法定资本制度,修订以前的公司法采用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有所松动,具体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制度。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
(2)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制度。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缴足的严格法定资本制。
(4)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性缴纳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
第二,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者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资本的分期发行。授权资本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资本制度。
第三,折衷资本制度。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数额只须认足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一定年限内随时募集,无需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2.资本维持原则。这一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保证公司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体现有: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6条)。
(2)股份公司不得折价发行股份(第128条)。
(3)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担保和差额填补的连带责任制度(第31条、94条)。
(4)除因合并、减少资本,将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基于对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股东要求而收购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第143条)。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6)对公积金的用途加以限制的规定(第169条)。
(7)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担保的规定(第143条第4款)。
3.资本不变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增资、减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的立法意图是相同的。
(三)最低资本制度
公司成立时不仅要在章程中确定、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其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而且其确定和认足的资本额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公司法确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具体是:
1.有限公司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一人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四)增资与减资
1.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中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增资。增资能够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的信用,于债权人有利。有限公司的增资条件法律未加规定,由公司自行决定,增资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由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对于股份公司的增资,法律对增资条件予以必要的限制。对于以发行新股方式增资的,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新股发行条件,股份公司符合增资条件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股东认购新股。
3.减资。减资会影响到股东的股权利益,并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与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178条,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减资必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必须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清偿与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无异议权,即如果公司不进行清偿,又不提供担保,无法阻止公司进行减资。对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理解为:一旦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必须满足,若不予满足,债权人可寻求权利救济。
(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1—2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庚打算加入并拟入资10万元。下列几种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一项?
A.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原股东一致同意
B.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C.庚要成为新股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D.庚可以通过直接与甲协商受让甲的一部分出资而成为股东
——答案:C。选项ABC涉及的问题是公司的增资,增资是需要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兼具人合的色彩,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本题中未明确公司章程有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应理解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选项AB都表述为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体现了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就特别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B、C表述的差异一定应加以注意,一个是从股东的人数上来表述,一个是从出资比例的角度来表述。选项D涉及的问题是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色彩,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能单纯的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虽然其他股东阻止不了股东出资的对外转让,但是不经其他股东的表决,庚无法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一点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自由不同。
1—23某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哪一条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以后,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以外,还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满足
——答案:B。本题涉及的是公司的减资问题。减资是特别决议事项,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规定的通过条件虽然最终落到了股东上,但不是讲纯粹的股东人数,而是以表决权为基础的。而选项B的表述实际上是单纯的讲股东人数。“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与“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含义不同,前者的2/3针对的是股东人数,后者的2/3针对的是表决权。
1—24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上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上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
(1)注册资本概念的变化。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界定视公司类型而不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资本制度的变化。基本不再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一般的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一人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缴足出资的制度。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一次发行、一次认购并缴足的制度。
(3)最低资本金限额的降低。一般的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限额为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资本金限额为500万元,上市的股份公司最低资本金限额为3000万元。
(4)注册资本构成有新的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不再要求。
(5)公司减资时,公告通知债权人不再有次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