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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商法》三校精讲讲义(六)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27日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338页,左侧第一段第7行,公司债券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的表述是错误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二、▲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投资者权益与对公司债权
三、公司债券的种类:记名、无记名、可转换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二)发行的程序
证监会核准,过去采用审批制,需要证监会批准。
五、公司债券的转让
(一)转让的方式
记名: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入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交付
(二)转让的场所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以在任意场所背书和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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