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事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可以特别决议继续存续)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如果公司只做了合并决议,没有作出解散决议,是否还需要再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不用)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现实中很多股东不清算逃债)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必考)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比国外规定的公司僵局范围广):
1.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2.因为有前置程序: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份公司因为股份转让自由,因此不符合此要求。
3.注意是占表决权股10%以上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不算在内。
4.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被告: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他股东。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达到破产界限:清算组有义务申请破产。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