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没有统一的答案或标准,重点考查同学们对事件、案例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论证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等。回答此类题型时,应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法律规定、社会知识,作出价值判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论证;在论证过程应力求体现自己的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维方式,尽量使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着重表现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水平。
1.(2003年试卷四第8题,30分,论述题)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 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
考点剖析:
本题涉及某市交通管理中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其命题着眼点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回答问题时应围绕这一核心展开构思、组织论点和安排文章结构,文章的主题立意和基本主张应当与依法行政有关。
范文选登1:
某市的新举措合法性上未有瑕疵,考诸法律,该措施没有违反任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应为一种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是违法相对人,主体是有权机关,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措施的创新之处在于证据的收集,大胆采用公民个人固定的证据。在确认录像这一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后,作为处罚的依据。但是处罚权从未让渡给个人,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符合行政处罚的各项要件。
该措施存在有其合理之处。办法的出台是针对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表明在违法行为增多情况下,执法力量不足以成瓶颈,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约束。警力不足既为现状,事必躬亲则无可能,而警察队伍又不能如高校般搞大跃进式的扩招。那么求诸民间力量,发动“人民战争”不失为良策。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用利益驱动个人协助执法也无可厚非,比起单*个人觉悟来更加有效。用个不太恰当的类比,日前某杀人凶手不正是在强势通缉下因公民举报而迅速落入法网吗,20万元的悬赏金不是也起到一定的催化作用吗?二者虽然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违法性质有轻有重,但可说是具体而微。当然,一项制度的诞生难免伴随一些副作用,但如果我们总期望一项制度完善无缺再去实施,那么我们不会拥有任何制度。
该项措施无涉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考察那些引发争议的事情,表面给人一种公权力过分干预私权的假象,仔细分析并不尽然。广义的权利即为自由,只涉及个人的行为,一个人的独立性不受限制,但个人的权利、自由无疑都有边界。孟德斯鸠曾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博登海默说:“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自由与权利绝不等同于为所欲为,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个人行为违法或是侵犯公共利益或是侵犯他人权利,就应受法律规制。盲目称私权受了限制,置疑该项措施明显为托词。
该措施引发的种种问题看似纷纷扰扰,具体分析其论点均难立足。违章驾车去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当然公权、私力均不应干涉,但同时闯了不该闯的红灯,停在不让停的地方,就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否则相关部门岂非不作为?乘车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更无依据,乘车人不是受罚主体,社会评价无从降低,谈何受损。违章录像中出现乘车人形象,是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如果新闻上出现的每个人均主张肖像权,肖像权则漫无边际。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可说是咎由自取,与交管部门行为根本无因果关系。抢拍者被违章者故意撞伤,向交管部门索赔更是分不清侵权的主体。可见以上主张所谓的利益受损理由都颇牵强,经不起以法律为准绳的推敲。当一位普通路人规规矩矩行走在大街上,他期待平平安安,不希望还要时刻提防违章车辆闯出来威胁到自身健康,这是更值得关注的权利。而这需要良好的交通秩序来保障,因此又何必在乎那些牵强的理由呢?